台州市档案馆成立于1981年1月,其前身是中共台州地委办公室档案室。1981年1月台州地区档案处同时建立。1983年机构改革后,台州地区档案处为地委办公室下属科级单位。1986年3月25日浙江省编制委员会同意将台州地区档案处升格为台州地区档案局(县处级),为行署直属局,列入政府序列,局、馆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1994年台州撤地设市,台州地区档案局(馆)亦改为台州市档案局(馆)。同年12月31日台州市党政机构改革,市档案局与市档案馆合一,正处级事业单位。1997年9月开始实施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1999年12月晋升为省一级馆,2011年12月晋升为国二级馆,2013年12月晋升为国一级馆,2015年6月获评全国“最美档案馆”。2008年5月被指定为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2010年1月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台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主要职责:
根据台市委办〔2002〕9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档案局(台州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台州市档案局与台州市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全市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市级档案管理、利用两种职能。市档案局归口市委办公室管理,为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起草、制定本市档案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三)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直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省部属在台州单位,各县(市、区)档案局(馆)、城建档案馆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集中统一管理市级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市直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重要档案以及社会上散存的具有全市意义的档案资料;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公布、出版档案史料,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档案学术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进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建设。
(八)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干部培训;承担档案专业职务评聘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档案系统对外交流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祥和路18号
电话:0576-88511260
传真:0576-88511260
E-mail:tzdajda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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